立法大富翁:藥事法/動保法修正草案進度
立法大富翁
《藥事法》《動物保護法》修法進度
目前位置:委員會審查(2026-04-24 付委後排審中,4/29 經委會質詢)。
相關修法草案
兩案並進:藥事法 + 動物保護法
同期共 2 案就「獸醫師可否合法使用人用藥」議題提出修正,從《藥事法》與《動物保護法》兩條路徑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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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33、§50、§53、§102 修正
查看草案詳情(含進度與相關 IVOD)本站棋盤追蹤此案進度(目前位於一讀)。
修正條文 4 條 點開閱讀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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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藥商推銷對象擴及動物診療機構
現行條文未列入動物診療機構,致藥商業務在法律風險下難以主動向獸醫師提供藥品資訊及供應鏈對接。修正第二項,將動物診療機構納入合法推銷對象;增訂第三項,要求於該機構推銷之藥品須符合動物診療目的,兼顧藥政管理與臨床資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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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動物診療機構納為處方藥採購主體
獸醫師診療動物所需處方藥多需仰賴人藥補足,現行實務因缺乏法源限制動物醫院採購權限,導致醫療斷鏈。第一項第二款明確納入「動物診療機構」為處方藥購買主體,確立其法定採購地位;增訂第二項後段,要求獸醫師使用人藥時應符合專業判斷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規範,落實流向監控與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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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人藥轉供動物得加註標示/處方調劑
人藥轉供動物使用時,若強求回流 GMP 藥廠分裝,行政與物流成本將致藥商供貨意願低落。增訂第三項,明定轉供動物使用之人藥得以加註標示或處方調劑方式供應,排除第一項應於工廠分裝之限制;不影響藥品安全前提下建立高效率之供應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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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獸醫師親自調劑權與權責劃分
動物診療非全民健康保險涵蓋範疇,且診療對象非人類,不宜強行適用醫藥分業制度。增訂第三項,保障獸醫師於急診或一般診療時之處分與調劑權,排除偏遠地區與醫療急迫情形之限制;同時要求建立紀錄與流向追蹤機制,確立「進門前衛福部管、進門後農業部管」之權責劃分。
提案人 4 名 - 郭昱晴 (民進黨)
- 賴惠員 (民進黨)
- 林俊憲 (民進黨)
- 羅美玲 (民進黨)
連署人 15 名 - 林楚茵 (民進黨)
- 鍾佳濱 (民進黨)
- 黃捷 (民進黨)
- 陳秀寳 (民進黨)
- 柯建銘 (民進黨)
- 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民進黨)
- 林淑芬 (民進黨)
- 沈發惠 (民進黨)
- 陳素月 (民進黨)
- 陳亭妃 (民進黨)
- 徐富癸 (民進黨)
- 李柏毅 (民進黨)
- 王正旭 (民進黨)
- 王美惠 (民進黨)
- 吳沛憶 (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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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4 修正(增訂排除藥事法 §50 I 適用)
查看草案詳情(含進度與相關 IVOD)黨團提案,與本站追蹤之《藥事法》案為平行修法路徑(從動保法側修正、排除藥事法 §50 I 適用)。立法進度請至草案詳情頁查詢。
修正條文 2 條 點開閱讀修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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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II 動物使用人用藥物之法源與排除藥事法 §50 I 適用
動物與人類用藥之研發、製程及管制原則並不相牴觸;在不影響用藥安全前提下,應保障動物用藥權益,開放動物使用人用藥物。動物使用人用藥物已行之有年,為避免引發法規競合疑義,於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明定排除適用《藥事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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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援引 FDA/One Health 框架,採「負面表列」明確「動物保護藥品」
由於動物藥品經濟規模較小,難以讓藥商開發專用藥物,世界多數國家採「標籤外使用人用藥」治療伴侶與經濟動物(先進國家獸醫使用 70% 為人用藥、單純動物用藥僅 30%)。歐盟、美國、日本均允許人藥用於動物(One World One Health)。此次援引美國 FDA 高度信任獸醫師專業之做法,僅針對藥物殘留可能影響公眾健康者列為「不得使用於動物」的負面表列,明確「動物保護藥品」定義。
提案人 3 名 黨團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 邱慧洳 (民眾黨)
- 陳清龍 (民眾黨)
- 王安祥 (民眾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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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以上委員及黨團推動本次修法。下方棋盤追蹤《藥事法》案進度;《動物保護法》案請至上方詳情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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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提案 已完成
- 立委 15 人連署
- 或黨團提案
- 或行政院送審
- 附條文對照表 + 立法理由
立委(須 15 人以上連署,《立法院議事規則》§8)、立法院黨團,或行政、司法、考試、監察四院提出法律案。
- 本案目前狀況
- 本站追蹤之《藥事法》案:郭昱晴委員領銜(共 4 位提案人 + 15 位連署人)。同期民眾黨黨團另提《動物保護法》§4 修正案以排除藥事法 §50 I 適用,採平行路徑修法(詳見上方相關修法草案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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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程委會 已完成
- 編列院會議程
- 決定排審順位
依《立法院議事規則》§14,所有法案須先送程序委員會審定議程後,再排入院會。
- 本案目前狀況
- 已完成程序委員會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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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 一讀 已完成
- 院會宣讀法案標題
- 交付相關委員會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8,院會朗讀法案標題後即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此階段不討論條文。
- 本案目前狀況
- 本案於 2026-04-24 由院會宣讀並付委社福衛環委員會,完成一讀程序。距 2013 年二讀卡關後相隔近 13 年再度進入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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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進行: 逕付二讀 尚未進行 支線
- 20 人以上連署提議
- 院會表決通過
- 繞過委員會直送二讀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8 III,出席委員 20 人以上連署提議並經表決通過,得繞過委員會審查,從一讀直接進入二讀。
- 本案目前狀況
- 本案未走此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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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位置: 委員會 進行中
- 邀行政機關列席
- 召開公聽會
- 逐條討論
- 決議是否須黨團協商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54。審查完竣依 §68 議決「不須黨團協商」或「須黨團協商」,無共識條文列為保留條文。
- 本案目前狀況
- 2026-04-29 經濟委員會郭昱晴、張雅琳委員提出質詢,等待社福衛環委員會召委排定逐條審查。觀察重點:是否召開公聽會、藥師公會與獸醫師公會意見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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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進行: 協商 尚未進行 條件性
- 各黨團派代表
- 協商簽結結論
- 院會宣讀並刊公報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8–72。委員會決議「須協商」或院會異議時啟動。宣讀後仍可由 8 人以上連署提異議付表決。
- 本案目前狀況
- 尚未進入。本案涉及藥師、獸醫師、藥商三方利害,預期需協商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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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進行: 二讀 尚未進行
- 朗讀議案
- 宣讀審查報告
- 說明或質疑
- 廣泛討論
- 逐條討論
- 修正動議
- 復議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9。實質審議最關鍵階段。廣泛討論後經 15 人以上連署提議並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議案。
- 本案目前狀況
- 尚未進入二讀。
- 歷史節點
- 2013 年陳其邁、蕭美琴、陳節如等提案修正《藥事法》§33、§50,二讀時遭藥師團體強力反對,4 月協調會藥師公會全聯會憤而退席,法案擱置。此後改走《動保法》§4 繞道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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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進行: 三讀 尚未進行
- 文字修正
- 全案付表決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1,原則上於二讀的下次會議舉行(經 15 人連署提議並表決通過得當次續行)。三讀僅得為文字修正,除非條文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牴觸。
- 本案目前狀況
- 尚未進入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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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進行: 公布 尚未進行
- 移送總統及行政院
- 總統 10 日內公布
- 函請行政院辦理
依《憲法》§72,總統應於收到後 10 日內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13,法律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另定施行日期者從其規定。
- 本案目前狀況
- 尚未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