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已公告動保用藥:獸醫師直接向藥商採購
已經農業部公告,且完成登錄、貼標與包裝程序的人用藥品。
獸醫師可向動物用藥商或指定藥商直接採購,不需透過藥局。
優先使用「動物用藥」
農業部核准登記的動物用藥為第一選擇,向具有執照的動物用藥批發商或代理商採購,保留憑證。
無「動物用藥」時:依「公告制」雙軌取得正面表列內人用藥物
2026 年 4 月 10 日農業部決議改採「公告制」:免除原《管理辦法》登錄手續,依藥品是否已經農業部公告為「動保用藥」,獸醫師取得管道分兩種:
2-1 已公告動保用藥:獸醫師直接向藥商採購
已經農業部公告,且完成登錄、貼標與包裝程序的人用藥品。
獸醫師可向動物用藥商或指定藥商直接採購,不需透過藥局。
2-2 未公告品項:透過合法藥局取得
正面表列內、尚未完成公告與動保用藥登錄程序的品項。
向一般合法藥局採購取得,由藥局供應予獸醫師。
不在清單的藥品:專案進口、緊急平台或樣品贈品輸入
所需藥品不在正面表列清單內時,可透過以下途徑:
| 管道 | 藥品來源 | 取得方式 | 難度 |
|---|---|---|---|
| 1. 動物用藥 | 農業部核准動物用藥 | 動物用藥商 | 低 |
| 2-1. 動保用藥 | 正面表列+已登錄 | 動物用藥商/指定藥商 | 低 |
| 2-2. 非動保人用藥 | 正面表列、未登錄 | 藥局 | 低 |
| 3a. 不在清單 | 國外核准藥品 | 專案進口 | 高 |
| 3b. 不在清單 | 緊急臨床需求 | 緊急用藥平台 | 高 |
| 3c. 不在清單 | 國外動物用藥樣品/贈品 | 申請樣品贈品輸入 | 高 |
依動物保護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動物用藥不足時,獸醫師可使用人用藥品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如遇有寵物危及生命、急需使用尚未列屬公告類別品項之人藥,獸醫診療機構可透過本平台申請。取得藥品後,須於 1 個月內將個案病歷影本傳送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備查。
獸醫師診治,確認符合申請條件
確認情形:寵物危及生命、需緊急投予人用藥品,且該品項尚未列入農業部公告之人用藥物類別品項。
獸醫診療機構向全聯會提交申請
檢附以下資料:
申請書
飼主同意書
全聯會確認案例需用情形,轉請防檢署審核
防檢署確認:國內無動物用藥可用,且該人藥品項未列入公告類別。
防檢署核准,通知各方
防檢署以函文或 email 通知動物醫院同意獸醫師使用所申請之人藥,並副知食藥署、全聯會及供應商。
同步以電話或 email 通知食藥署。
動物醫院持防檢署同意文件向供應商取藥
向供應商(藥局、藥商)出示防檢署文件影本,取得所需藥品。
1 個月內將病歷影本傳送全聯會備查
申請人向防檢署提出,需符合以下條件:
獸醫師可委由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福利社協助辦理樣品贈品輸入申請,詳細流程請洽全聯會。
官方平台:am2.aphia.gov.tw/ENTERPRISE | 官方說明文件(PDF)
一、貨品進口審核通知書申請書(平台操作)
至平台申請帳號
前往 am2.aphia.gov.tw/ENTERPRISE,依指示申請帳號。有問題可撥打網頁上所列電話。
登入後提交申請
開通後登入 → 點選「樣品贈品申請作業」→ 點選「新增」→ 填寫完畢後存檔。
取得申請書單號
存檔後視窗將跳出該筆申請書單號,請記錄。
紙本申請書寄送防檢署
列印該單號之「貨品進口審核通知書申請書」一式 3 聯(第 1 聯需蓋大小章),郵寄至防檢署。
二至十一、應備文件清單
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或機構、團體登記證照影本 若申請人非開業執照上之獸醫師,須另附執業執照。
原產國或輸出國販售證明影本或替代文件
原產國或輸出國之市售標籤仿單影本 藥品標籤說明書(仿單),或自官方核准網站下載之核准文件(如 SPC、Labelling and Package Leaflet)。
動物防疫機關、獸醫診療機構或獸醫師公會團體負責人之同意書 格式詳見說明文件。
完整之治療方式、療程及相關文獻 須提供文字說明藥品對動物之治療方式與療程,及以此藥治療該對象動物之學術文獻(非維基百科或未經實驗證實之網路資料)。
所申請動物用藥品國內無其他替代藥物可供使用之說明文件 可提供病歷簡歷,說明動物已接受過哪些藥物治療,作為欲嘗試國外新治療方式之佐證(所申請藥品須為國內無輸入許可證者)。
飼主同意書(含聯繫資料) 格式詳見說明文件。
處方箋(每次申請不得超過六個月之合理用量) 須說明藥品於治療期間之使用量計算方式。
輸入動物用藥品儲放地點之說明文件 僅公會申請時需說明。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視個案情形提供。
社群媒體與部分新聞報導對獸醫師取藥制度仍流傳數項與現行規範不符的說法,以下逐一澄清。
事實:錯誤。
原定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已於 2026 年 4 月 22 日由防檢署與食藥署會銜註銷原發布令。過渡期間獸醫師仍可依《動物保護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使用經農業部公告之 731 項人用藥物類別,藥品由藥商或藥局供應,現行供藥機制持續運作。
事實:部分錯誤。
正面表列以外的藥品,獸醫師仍可透過以下三條途徑合法取得:(1)專案進口——逐案向農業部申請進口未在台灣核准的藥品;(2)寵物緊急需用人藥治療平台——寵物危及生命且所需人藥尚未列入公告類別時,由全聯會轉防檢署核准;(3)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輸入申請——適用於國外藥廠提供尚未在台登記的品項。
事實:過時。
2026 年 4 月 10 日農業部已決議改採「公告制」,免除原《管理辦法》之登錄手續。已公告為「動保用藥」且完成登錄、貼標與包裝程序者,獸醫師可直接向動物用藥商或指定藥商採購;未公告品項則由一般合法藥局供應。詳見上方步驟 2。
飼主無法直接申請。需先經獸醫師判斷臨床必要後,由獸醫診療機構(非個人)透過寵物緊急需用人藥治療平台、專案進口或樣品贈品輸入等管道,向農業部防檢署提出申請。
依個案不同。完整流程包含獸醫師提交申請、全聯會轉送防檢署審核、核准通知到藥商出貨,通常需要數個工作日。緊急程度與資料完整度會影響審核時程;建議備妥申請書、飼主同意書、病歷與用藥計算依據再提交以加快流程。
採購時保留發票或收據,並要求供應商在出貨單上載明藥品來源。已公告之動保用藥可向動物用藥商採購並保留採購憑證;未公告品項由合法藥局供應;清單外之藥品則須保留防檢署核准文件影本,與後續病歷一併存查。